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市、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实行统一布点、分级建设,实时监测、集中发布。
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监测设施,对大气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监测。监测数据在工业园区(开发区)主要入口处予以实时公示,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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