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自动监测,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控系统联网运行。监测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印染、化工、制药、热电等其他排污单位逐步推广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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