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负面清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印染、化工、制药等行业转型升级、绿色改造、集聚提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负面清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印染、化工、制药等行业转型升级、绿色改造、集聚提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