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向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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