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暂停受理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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