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鼓励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行业采取低毒、低挥发性、低污染原辅材料替代、加工工艺改造等方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的使用。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有害气体的物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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