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从事老年人照护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