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0-12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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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第二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 第三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制定相应的产业... 第四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经费... 第五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收集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养老服务... 第六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尊老、爱老、敬老、助老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捐...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 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 第八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土地出让前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在审查建设工程设... 第九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且单处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居... 第十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其建筑工程资... 第十一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合理设置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居)... 第十二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合利用闲置房屋、场地和设施,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 第十三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公共出入口、坡道、电梯、楼梯、公厕等公共设施的适老化、...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四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养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 第十五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服务: (一)定期免费常规体检、健康评估; (... 第十六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居)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错位发展、相互补充,满足居家老年人对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制度,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 第十九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养老服务、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定期...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医疗卫生、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资源,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推动综合性医...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增强基层老年人医疗资源的配置,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并督促基层医...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专业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家...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投入,统筹安排各类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力量,确定至少一名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配备与辖区内老...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依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税费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的优惠; (二... 第二十九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九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支持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居家... 第三十二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以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共享...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分级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居家老年人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和监...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政府提供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