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公共出入口、坡道、电梯、楼梯、公厕等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家庭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康复辅助器具需求、居住环境等特点,对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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