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合利用闲置房屋、场地和设施,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的,应当依法优先用于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