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四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养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生活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等文化教育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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