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四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养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生活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等文化教育服务。
(一)托养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生活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等文化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