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六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居)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错位发展、相互补充,满足居家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兼具日间照料和全托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养、家庭指导、心理疏导、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
村(居)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老年人需求,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籍等日托服务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兼具日间照料和全托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养、家庭指导、心理疏导、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
村(居)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老年人需求,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籍等日托服务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