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八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其储蓄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兑换相应的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置互助式、志愿式养老服务睦邻互助点,推动互助养老服务。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老年人。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培育优秀养老志愿服务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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