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九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养老服务、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定期公布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名录等信息,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呼叫、健康管理、应急救援、辅助出行、远程照护、居家安全监测等服务,并依托平台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养老服务工作,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重点开发安全防护、照料护理、健康促进、情感关爱等领域的智能产品、服务以及支持平台,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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