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增强基层老年人医疗资源的配置,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治、家庭病床、互联网远程医疗、转诊预约等服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保报销政策,为居家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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