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养老服务金融保险产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产品。
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养老服务金融保险产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