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专业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