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医疗卫生、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资源,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推动综合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康复中心。
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设老年康复机构、社区护理站、安宁疗护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医养康养联合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养老和护理服务。
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应当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业务协作机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推动综合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康复中心。
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设老年康复机构、社区护理站、安宁疗护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医养康养联合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养老和护理服务。
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应当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业务协作机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