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五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服务:
(一)定期免费常规体检、健康评估;
(二)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三)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四)为符合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标准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根据不同类别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医疗救助;
(五)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标准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
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服务;
(七)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八)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前款规定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
(一)定期免费常规体检、健康评估;
(二)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三)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四)为符合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标准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根据不同类别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医疗救助;
(五)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标准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
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服务;
(七)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八)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前款规定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