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依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税费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的优惠;
(二)投保综合保险的保费补助;
(三)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
(一)税费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的优惠;
(二)投保综合保险的保费补助;
(三)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