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督促落实居家养老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