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以及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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