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共享,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以及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