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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