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分级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居家老年人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和监测工作,强化居家养老的安全和应急保障。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业务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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