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