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八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土地出让前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和结构等具体配置要求时,征求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优先设置在地上最低层,设有独立出入口。
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优先设置在地上最低层,设有独立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