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 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以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口数量、服务需求和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统筹布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国土空间有关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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