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进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
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政府其他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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