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