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措施;
(二)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协助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措施;
(二)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协助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