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