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0-31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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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 第五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守则等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践行社会公德... 第七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随地... 第八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九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 第十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 第十一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二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绍兴古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 第十三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 第十四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文明过节,安全祭扫,不搞封建迷...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五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 第十六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和红十字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和红十字活动参与者的... 第十七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鼓励无偿献血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的行为。 无偿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 第十八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 第十九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 第二十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避暑点、母婴室等爱心服务区...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模范人员和事迹实行荣...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本辖区内公民文明行为数据的归集整合制度,相关数据作为...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育、公安、民政、环保、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旅游、市场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社区公约、村规民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对文... 第二十六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组织学校开展文明行为、文明...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窗口服务行业和单...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 第二十九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评、谴责和曝... 第三十一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 第三十二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违法行... 第三十三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制度,定期开展测评,公布测评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随地便溺的,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第四十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旅游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的,由风景名胜... 第四十一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第四十二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