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鼓励无偿献血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的行为。无偿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