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五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