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实行齐门经营,不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场地,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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