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绍兴古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二)尊重历史,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旅游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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