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文明过节,安全祭扫,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二)婚丧嫁娶不噪声扰民,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绿色消费,节约使用资源,不铺张浪费;
(四)保护绍兴水乡风貌,保持河道、湖泊等水体干净整洁,不违反规定洗涤、游泳、养殖和捕捞,不在河岸堆放杂物、乱搭乱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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