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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