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乱停乱放,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公交车辆和出租车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鼓励公民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