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
(二)不得随地便溺,不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楼梯靠右上下;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和食用散发异味的食物;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六)倡导不吸烟,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七)文明上网,不在互联网上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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