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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