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