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守则等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