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乱搭乱建,不私接管线,不乱停车辆,不侵占公用空间,不堵塞消防通道,不占用消防登高场地,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不践踏草坪、攀折花枝,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
(三)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按照规定堆放装修垃圾,不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乱搭乱建,不私接管线,不乱停车辆,不侵占公用空间,不堵塞消防通道,不占用消防登高场地,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不践踏草坪、攀折花枝,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
(三)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按照规定堆放装修垃圾,不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