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九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