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避暑点、母婴室等爱心服务区,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内部厕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