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模范人员和事迹实行荣誉发布,对需要帮助的文明行为实施者及时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