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费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