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育、公安、民政、环保、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旅游、市场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执法合作工作机制。